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9條
總裁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各直屬主管人員及所屬 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

總裁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 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