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8條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主管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該單位,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總裁核 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