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13條
本行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 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 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總裁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