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11條
本行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 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陳報總裁核准展 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