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10條
總裁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 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總 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