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2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