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 106 年 08 月 25 日)
第1條
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 關(以下簡稱各關)。

第2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 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3條
各關置關務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副關務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4條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5條
各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第6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