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 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 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