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