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 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 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 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 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