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 100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爭訟案件之處理。

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

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

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