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92 年 07 月 15 日)
第8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 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