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8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 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 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 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