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 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 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