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 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 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 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