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3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 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 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 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