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0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