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7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 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 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