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6條
本法施行前,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轉任本會 及所屬機關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檢查人員,具有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另以辦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