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 89 年 12 月 06 日)
第4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 各該機關 (構) 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 (構) 年度預 算中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