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 104 年 09 月 22 日)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