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 104 年 09 月 22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 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 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 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 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