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86 年 04 月 16 日)
第7條
二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 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 人,專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十四人至 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課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 一人,技佐八人至十人,助理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五人,助理員五人 ,職務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