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
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
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課員三十人
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
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員三十人至三
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
管理師一人,技佐十六人,助理員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
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或十四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