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86 年 04 月 16 日)
第3條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