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86 年 04 月 16 日)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 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 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