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86 年 04 月 16 日)
第11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