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2條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 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