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12條
一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人 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 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 七職等高級關務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