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
。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
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
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
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
,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
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
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