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 87 年 11 月 11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事項。

三、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事項。

四、關於進口貨物價格之調查、審核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之化驗、鑑定事項。

六、關於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事項。

八、關於關稅資料之建立處理事項。

九、關於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十、關於各地區關稅局設置之研擬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第3條
本局設徵課處、稅則處、查緝處、驗估處、保稅退稅處、海務處、資料處 理處及法制室,得分科辦事,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驗估處、保稅退稅 處及海務處各科,並得分股辦事。

第4條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及 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5條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 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 之。

第6條
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 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 ,襄理局務。

第7條
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 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 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處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 監或技術監;執行秘書二人至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科長六十一人 至七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二十二人至二十 六人,稽核六十一人至六十五人,編審四十二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秘書六人,稽核十六人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股長四十人至 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 務正或技術正;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二百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 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 員六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 ;書記三十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總工程 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副總工程司一人或二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高級分析師一人 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分析師五 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十人至十四人 ,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 正;工程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二 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長一人或二人,輪機長一人或二人,大副 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 艦長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艇機師一人至三人,艦艇駕駛員二 人至六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 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八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報務主任一人或二人,職 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員三人至五人,設 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報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 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至三人,職 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 術員;作業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艙面佐理員十九人,機艙佐理員九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第8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 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局設會計室及統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 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各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均 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依法律規 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及統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本局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 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依法律規定,辦理風紀事項。

督察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1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第11條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 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高級技術員。

第1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第12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