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
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
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
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
,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
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
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