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11 月 17 日)
第19條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 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 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 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