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11 月 17 日)
第16條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未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 戒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