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11 月 17 日)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