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11 月 17 日)
第14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其所屬之會計師公會及原移送單 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