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5 年 11 月 17 日)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或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 員一人為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之。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