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72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 ,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 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 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