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 76 年 05 月 29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財政部賦稅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 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 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 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3條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 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 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6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 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 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 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0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11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