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67 年 10 月 06 日)
第4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 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