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8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出席費或研究費及必要之膳宿費。

前項之出席費、研究費、膳宿費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列入直轄市、縣( 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預算內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