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7條
前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應先由直轄市 、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實地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 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