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4條
本會開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三年一次,其日期由主任委員決定 之,臨時會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認有必要或委員五人聯署,請經主任 委員認可時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