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選中遴聘
:
一、直轄市:由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
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
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市政府聘請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
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
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
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或二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副市長、財政局(
處)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縣(市):由縣(市)長、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
)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
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縣(市)政府聘請縣(市
)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
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
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縣(
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