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選中遴聘 :

一、直轄市:由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 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 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市政府聘請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 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 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 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或二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副市長、財政局( 處)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縣(市):由縣(市)長、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 )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 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縣(市)政府聘請縣(市 )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 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 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縣( 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