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 86 年 04 月 16 日)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