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 89 年 04 月 19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財政部國庫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 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 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 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第3條
本署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 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5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6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 視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四 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 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