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 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