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9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申請獎勵金前一年內,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未於公告期限內申請。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機構於三十 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