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3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業務,輔導就業,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 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

五、創新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 ,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