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7條
訓練機構接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班者,向委託機構提出 申請獎勵金;非受託辦理之訓練機構,向各地區榮服處申請。